湖南省節能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發布時間:2019-07-11 11:24:36來源: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促進我省資源節約和清潔生產工作,提高資源綜合利用水平,推進循環經濟發展,發揮財政資金的引導和激勵作用,根據省政府《關于印發湖南省節能減排綜合性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湘政發[2007]29號)精神,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節能專項資金(以下簡稱“節能資金”)是指由省財政預算安排,用于支持節能降耗、清潔生產、資源綜合利用和推進循環經濟發展的資金。
第二章 安排原則與支持范圍
第三條 節能資金的安排使用原則:
(一)突出重點的原則。圍繞支持企業實施節能技術改造,突出支持大項目、好項目,優先支持“千家企業節能行動”、“百家企業節能行動”企業和全省重點用能企業以及國家、省循環經濟試點單位重點項目。
(二)注重實效的原則。重點支持節能效果明顯,主要產品單耗大幅企業下降的節能技術改造項目;支持資源綜合利用水平明顯提高的項目。
(三)擇優引導的原則。重點支持主要經濟技術指標,特別是產品單耗指標在省內或行業內領先的項目;支持有較強示范引導作用的項目;優先支持已編制節能規劃、開展能源審計、開展節能評估和審查、開展清潔生產審核并通過評審(驗收)企業的重點項目。
(四)注重創新的原則。支持企業和有關機構的節能技術示范項目;支持重大節能技術推廣應用項目;鼓勵企業加大節能技術創新投入,增強自主創新能力。
第四條 節能資金支持范圍主要包括:
(一)十大重點節能工程項目;
(二)資源綜合利用重點示范項目;
(三)清潔生產示范項目;
(四)推進循環經濟發展的重點項目;
(五)節能保障體系能力建設和國家節能項目申報前期事項;
(六)省委、省政府確定的其他重要事項。
第三章 支持方式
第五條 資金安排主要采取項目投資補助、貸款貼息和按節能量獎勵的方式,原則上一個項目當年只采取一種方式支持。
第六條 項目投資補助主要用于支持符合條件的企業實施節能技術改造不使用銀行貸款的項目,單個項目補助資金原則上不超過50萬元。
第七條 貸款貼息主要用于支持投資總額較大、貸款比重較高的項目。貼息額度根據銀行承諾的貸款總額和現行貸款利率采取貼息或部分貼息。
第八條 獎勵資金主要用于支持企業實施節能技術改造項目形成的節能量進行獎勵(節能量不易確定的項目除外),詳細獎勵辦法按照《湖南省財政廳湖南省經濟委員會關于印發〈湖南省節能技術改造財政獎勵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湘財企[2008]23號)文件執行。
第四章 項目申報與審查
第九條 省經委和省財政廳年初根據節能發展規劃,發布年度項目申請指南,明確年度重點支持范圍等詳細事項。
第十條 節能資金申請單位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項目單位在湖南省境內注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法人治理結構規范;
(二)項目單位財務管理制度健全,及時向財政部門報送財務報表;
(三)會計信用和納稅信用良好。
第十一條 節能資金申請單位應當提供以下資料:
(一)專項資金申請表(附表1);
(二)企業基本情況表(附表2);
(三)項目基本情況表(附表3);
(四)項目資金申請報告(含可行性研究報告);
(五)項目批文或備案、核準文件;
(六)貼息項目附貸款合同或支付利息憑據;
(七)企業營業執照復印件及相關附件等;
第十二條 節能資金申報和審查程序
(一)地方項目由各市州經委和財政局組織申報,各市州經委和財政局對申報項目進行初審后,聯合行文報省經委和省財政廳。中央在湘企業項目直接向省經委、省財政廳申報。省屬企業項目由企業主管部門簽署意見后向省經委、省財政廳申報。
(二)省經委會同省財政廳負責組織項目的匯總、審核和評審工作。
(三)省經委、省財政廳根據評審意見綜合平衡后,確定項目資金分配方案。
第五章 節能資金的下達與撥付
第十三條 省財政廳根據資金分配方案會同省經委下達資金。省屬單位項目資金由省財政廳直接撥付到項目主管部門或項目單位,市(州)、縣單位項目資金由省財政廳逐級下撥,由同級財政部門撥付到項目單位。
第十四條 企業收到的資助資金應當根據《企業財務通則》(財政部令第41號)進行賬務處理。
第十五條 當年節能資金9月底之前全部下達。
第六章 監督與管理
第十六條 節能資金支持的項目實行報告和驗收制度。自資金下達之日起至項目竣工驗收后一年內,一般項目承擔企業自專項資金下達之日起三個月內向省經委、省財政廳報告資金使用情況。重大項目承擔企業每半年應向省經委、省財政廳報告專項資金使用情況、項目實施進展情況和項目投產達產情況,提交一份項目進度報表(附表4);項目完工后,須向省經委、省財政廳提出項目竣工驗收申請,省經委會同省財政廳組織相關單位對項目進行驗收。
第十七條 省經委負責定期對項目實施情況、投產達產情況等進行檢查,協調處理項目實施過程中的問題,督促項目按計劃進度實施。
第十八條 省財政廳負責資金的監督管理,建立項目績效評價制度。項目經驗收合格一年后,省財政廳組織對重大項目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績效評價,提出評審意見,并作為今后安排專項資金的重要依據。
第十九條 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擠占、挪用專項資金。對弄虛作假騙取專項資金或不按規定用途使用專項資金的,暫停其專項資金申報資格3年;已撥付專項資金的,依法追回專項資金,并由省財政廳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的規定嚴肅處理。
附 則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