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節能節水專項資金使用管理暫行辦法
發布時間:2019-07-11 11:24:36來源:
第一條 根據《山東省節約能源條例》以及山東省人民政府《關于貫徹國發[2006]28號文件進一步加強節能工作的實施意見》(魯政發[2006]108號),省財政設立了節能節水專項資金。為加快推進全省節能工作,加強節能節水資金使用管理,切實發揮其引導和調控作用,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節能節水專項資金專項用于支持節能、節水重大工程建設、淘汰高耗能落后設備,支持 節能標準體系建設、節能獎勵等節能公共管理工作,推動循環經濟發展。各市、縣也要加大投入,努力形成上下聯動、相互配合、相互支持的工作合力,促進全省節能節水工作。
第三條 按照管理科學、公開透明的原則,節能節水專項資金主要采取以獎代補、財政補貼和貸款貼息的使用方式。具體使用方式根據實際情況確定。
第四條 節能節水專項資金重點支持以下工作:
(一)節能、節水重大工程
1、三個“節能100項”工程。即:重點支持推廣使用100項重大節能技術、100項重大節能裝備、實施100項重大節能示范項目。
2、節水、海水淡化和海水直接利用項目。
3、重大節能產品財政補貼試點項目(具體辦法另行制定)。
4、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項目。
5、循環經濟和清潔生產項目。
(二)淘汰高耗能落后設備
支持企業加快淘汰高耗能的落后設備。對在政府規定期限前淘汰高耗能設備的企業,給予獎勵(具體辦法另行制定)。
(三)節能公共管理建設
1、節能標準體系建設。
2、節能獎勵。
3、企業能源審計。
4、能源監測能力建設。
5、節能宣傳工作。
第五條 實施以上項目須達到以下基本要求
(一)節能、節水重大工程項目
1、節能項目。節能5%以上。
2、節水項目。單位產品取水降低10%以上。
3、項目采用的技術、工藝達到國內先進水平,或產品單耗達到省領先水平,有較好的經濟、社會效益,能起到示范作用。
4、承擔項目的重點用能企業必須完成簽訂的年度節能責任目標。
(二)淘汰高耗能落后設備
按照省政府辦公廳《關于加快淘汰落后產品生產能力促進工業結構優化升級的意見》(魯政辦發[2006]96號)的要求,在規定期限內淘汰高耗能落后設備。
(三)節能公共管理建設
1、節能標準。按照節能標準制定(修訂)要求,在規定期限內完成標準的制定(修訂)工作,并經專家論證通過,發布實施。
2、節能獎勵。按照省政府辦公廳《山東省節能獎勵辦法》(魯政辦發[2006]116號)的要求,對評選出的年度省節能突出貢獻單位(企業)、重大節能成果、優秀節能成果,給予獎勵。
3、能源審計。按照省經貿委《山東省能源審計暫行辦法》(魯經貿資字[2006]361號)和《關于開展能源審計工作的通知》(魯經貿資字[2006]379號)的要求,在規定期限內完成能源審計和節能規劃編制工作,并報國家發改委審核備案。
4、能源監測能力建設。能滿足和服務于我省節能形勢發展要求。
5、節能宣傳。符合省委、省政府確定的節能宣傳重點要求。
第六條 對節能、節水重大工程項目,每年省經貿委、省財政廳將根據國家和省產業政策要求,聯合制定下達《山東省節能節水專項資金項目指南》(另發,以下簡稱《項目指南》),以加強對全省節能節水工作的指導。
第七條 各市經貿委(經委)、財政局根據《項目指南》,聯合行文提報擬支持企業及項目的資金申請報告,報省經貿委、省財政廳。省屬企業由省行業主管部門審查、匯總后報省經貿委、省財政廳。重點項目要按照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的管理程序辦理審批手續。
第八條 按照省政府辦公廳《關于加快淘汰落后產品生產能力促進工業結構優化升級的意見》(魯政辦發[2006]96號)要求,省經貿委制定“十一五”期間重點淘汰落后設備目錄及期限。各市經貿委(經委)、財政局據此并按相關辦法(另行制定)規定,對企業淘汰落后設備情況進行審核,聯合行文上報。
第九條 省經貿委、省財政廳對項目進行初審后,組織有關專家對項目進行論證,報省政府審定后,確定支持的企業及項目名單。
第十條 凡列入當年省財政資金扶持的節能節水重大工程項目,要按有關要求與項目主持單位簽訂節能節水目標責任書,報省經貿委備案。省財政廳按照有關規定下達資金。
第十一條 各市財政局、經貿委(經委)以及省直有關部門要加強資金的使用監督,確保發揮資金使用效益。各市及省直有關部門要定期向省財政廳、省經貿委報送資金使用情況。
第十二條 項目承擔單位要嚴格執行項目法人責任制、招標投標制、工程監理制、合同管理制等建設管理規定,落實投資計劃,切實加強對項目建設的監督、檢查和管理,確保項目順利完成。
第十三條 各市經貿委(經委)、財政局以及省直有關部門要對貸款項目建立檔案,并跟蹤監督。省將對竣工投產的項目進行鑒定驗收。
第十四條 省財政廳、省經貿委將組織有關人員對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督察。任何單位不得以任何理由虛報冒領、截留、挪用專項資金,否則,將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取消該單位以后年度享受專項資金支持的資格。觸犯法律的由司法部門追究法律責任。
第十五條 本辦法由省財政廳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原魯財建[2006]61號文件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