陜西省省級節能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發布時間:2019-07-11 11:24:37來源: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了規范節能專項資金的管理,做好節能降耗工作,實現節能目標,根據《陜西省節約能源條例》、《省政府關于印發陜西省節能減排綜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陜政發〔2007〕28號)和《省政府關于印發陜西省省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陜政發〔2007〕19號)的要求,制定本辦法。
第一條為了規范節能專項資金的管理,做好節能降耗工作,實現節能目標,根據《陜西省節約能源條例》、《省政府關于印發陜西省節能減排綜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陜政發〔2007〕28號)和《省政府關于印發陜西省省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陜政發〔2007〕19號)的要求,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節能專項資金是指省財政預算安排用于節能工作開展的專項資金。省級節能專項資金實行專戶管理,滾動使用。
第三條 企業是節能降耗的主體。政府通過財政政策、產業政策、環保政策、稅收政策等一系列宏觀調控手段,促進企業逐步建立起符合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要求的節能降耗機制。
第四條 省財政廳負責節能專項資金預算管理,會同省發改委審定項目計劃,負責下達專項資金預算,辦理專項資金撥付手續,對專項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和開展績效評價工作。
第五條 省發改委負責項目管理,根據國家節能產業政策、重點節能技術推廣目錄及“十一五”全省節能目標任務,會同省財政廳確定年度節能專項資金支持方向、重點行業和標準,征集篩選節能項目,會同省財政廳組織專家進行評審,下達年度項目和專項資金計劃,負責對項目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會同省財政廳開展項目績效評價工作。
第六條 節能專項資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擇優支持、突出重點、效率優先、公開透明的原則。
第三條 企業是節能降耗的主體。政府通過財政政策、產業政策、環保政策、稅收政策等一系列宏觀調控手段,促進企業逐步建立起符合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要求的節能降耗機制。
第四條 省財政廳負責節能專項資金預算管理,會同省發改委審定項目計劃,負責下達專項資金預算,辦理專項資金撥付手續,對專項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和開展績效評價工作。
第五條 省發改委負責項目管理,根據國家節能產業政策、重點節能技術推廣目錄及“十一五”全省節能目標任務,會同省財政廳確定年度節能專項資金支持方向、重點行業和標準,征集篩選節能項目,會同省財政廳組織專家進行評審,下達年度項目和專項資金計劃,負責對項目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會同省財政廳開展項目績效評價工作。
第六條 節能專項資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擇優支持、突出重點、效率優先、公開透明的原則。
第二章 使用范圍、方式和標準
第七條 節能專項資金的使用范圍如下:
(一)重點節能工程項目,主要是指國家發改委《“十一五”十大重點節能工程實施意見》(發改環資〔2006〕1457號) 確定的“十大節能工程”包括電機系統節能、能量系統優化、余熱余壓利用、節約和替代石油、區域熱電聯產、綠色照明等項目,重點用能企業其他節能技術改造項目;
(二)先進節能產品、設備推廣與應用以及配套國家高效照明產品推廣項目;
(三)資源綜合利用項目,主要包括具有示范意義的共伴生礦產資源綜合利用項目、工業“三廢”資源化利用項目、木材節約代用項目、以提高專業化、規模化水平為主要內容的再生資源回收利用產業化重大項目;
(四)宣傳培訓和能力建設項目,主要包括節能、循環經濟、資源綜合利用的宣傳培訓、政策研究、節能監察(監測)能力建設等。
(五)省委、省政府確定的對完成節能任務突出的市縣政府和企業的獎勵;
(六)其他節能工作支出。
第八條 節能專項資金支持方式實行以獎代補為主,獎勵補助資金與實際節能量掛鉤,與工作實效掛鉤。
同一企業、同一項目,已通過其他渠道取得財政資金支持的,節能專項資金不再重復支持。
第九條 項目扶持標準:
(一)節能技術改造項目根據節能量按150—200元/噸標準煤給予獎勵,項目具體獎勵標準根據行業性質和企業特點確定。
(二)先進節能產品設備推廣與應用、資源綜合利用項目根據投資額、貸款金額或者產品推廣數量的一定比例確定獎勵標準。
(三)節能宣傳、能力建設等基礎性工作項目根據工作需要和績效給予適當補助。
第三章 項目申報和審批
第十條 根據我省節能工作的發展情況和工作重點,省發改委會同省財政廳發布項目申報通知,有關單位按本辦法第十四條等規定具體組織。
第十一條 申報節能專項資金的項目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項目必須符合國家和省的產業政策以及節能、循環經濟、資源綜合利用的要求;
(二)項目符合國家和省項目建設有關規定和程序;
(三)申報節能技術改造獎勵項目還應具備:(1)具有較為完善的能源統計、計量與管理制度;(2)省市重點用能單位,必須完成能源審計報告并通過審核,節能考核等級必須為基本完成以上;(3)節能量在1萬噸以下、3000噸標準煤以上。
(四)項目于當年已經建成投產或開工建設,申報的節能量應當通過節能技改項目直接產生,并且能夠核定。
第十二條 申報節能專項資金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節能專項資金申請報告;
(二)申報單位營業執照或法人登記證及有關資質證明材料;
(三)項目批準或備案文件,土地、環評批復文件,以及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和自籌資金落實到位證明等有關材料;
(四)申報單位上一年度財務決算報告(表)及審計報告;
(五)節能技改項目還須提交節能量審核機構出具的節能量審核報告;
(六)需要提交的其他有關材料。
第十三條 節能量的核定,由項目實施單位自愿選擇并委托具備資質的節能量審核機構進行審核;節能量審核機構按照國家統一的節能量審核確認辦法,審核出具報告并承擔責任。
節能量審核機構由省發改委會同省財政廳按照有關規定確定,并負責監督管理。
第十四條 申報節能專項資金的項目屬省屬單位項目的,由省行業主管部門或省直屬企業集團公司組織申報并對申報項目資料進行初審后向省發改委和省財政廳提出書面申請;屬市縣單位項目的,由所在地同級發改部門會同財政部門組織申報,對申報項目資料進行初審后,由設區市發改部門和財政部門聯合上報省發改委和省財政廳;省管縣單位項目在上報省發改委和省財政廳的同時,需報設區市發改部門和財政部門備案。
第十五條 省發改委會同省財政廳對申報項目進行審核,組織專家評審,對部分需要進行現場考察的項目進行核查,形成項目初步計劃在省發改委和財政廳網上公示,自發布公示之日起7日無異議的,確定并下達專項資金項目計劃。
第十六條 屬于下列行為之一的單位的項目,不給予扶持:
(一)在享受各級政府財政資助中有嚴重違約行為的;
(二)近三年內發生過未按規定進行工商年檢或者稅務登記、納稅申報的;
(三)因涉嫌違法行為正在被有關行政部門立案查處或者被行政處罰后未滿兩年的;
(四)面臨正在進行的有可能影響該企業正常經營活動的訴訟或者仲裁的;
(五)單位主要財產因債務糾紛已被或正面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或強制執行措施的;
第十條 根據我省節能工作的發展情況和工作重點,省發改委會同省財政廳發布項目申報通知,有關單位按本辦法第十四條等規定具體組織。
第十一條 申報節能專項資金的項目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項目必須符合國家和省的產業政策以及節能、循環經濟、資源綜合利用的要求;
(二)項目符合國家和省項目建設有關規定和程序;
(三)申報節能技術改造獎勵項目還應具備:(1)具有較為完善的能源統計、計量與管理制度;(2)省市重點用能單位,必須完成能源審計報告并通過審核,節能考核等級必須為基本完成以上;(3)節能量在1萬噸以下、3000噸標準煤以上。
(四)項目于當年已經建成投產或開工建設,申報的節能量應當通過節能技改項目直接產生,并且能夠核定。
第十二條 申報節能專項資金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節能專項資金申請報告;
(二)申報單位營業執照或法人登記證及有關資質證明材料;
(三)項目批準或備案文件,土地、環評批復文件,以及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和自籌資金落實到位證明等有關材料;
(四)申報單位上一年度財務決算報告(表)及審計報告;
(五)節能技改項目還須提交節能量審核機構出具的節能量審核報告;
(六)需要提交的其他有關材料。
第十三條 節能量的核定,由項目實施單位自愿選擇并委托具備資質的節能量審核機構進行審核;節能量審核機構按照國家統一的節能量審核確認辦法,審核出具報告并承擔責任。
節能量審核機構由省發改委會同省財政廳按照有關規定確定,并負責監督管理。
第十四條 申報節能專項資金的項目屬省屬單位項目的,由省行業主管部門或省直屬企業集團公司組織申報并對申報項目資料進行初審后向省發改委和省財政廳提出書面申請;屬市縣單位項目的,由所在地同級發改部門會同財政部門組織申報,對申報項目資料進行初審后,由設區市發改部門和財政部門聯合上報省發改委和省財政廳;省管縣單位項目在上報省發改委和省財政廳的同時,需報設區市發改部門和財政部門備案。
第十五條 省發改委會同省財政廳對申報項目進行審核,組織專家評審,對部分需要進行現場考察的項目進行核查,形成項目初步計劃在省發改委和財政廳網上公示,自發布公示之日起7日無異議的,確定并下達專項資金項目計劃。
第十六條 屬于下列行為之一的單位的項目,不給予扶持:
(一)在享受各級政府財政資助中有嚴重違約行為的;
(二)近三年內發生過未按規定進行工商年檢或者稅務登記、納稅申報的;
(三)因涉嫌違法行為正在被有關行政部門立案查處或者被行政處罰后未滿兩年的;
(四)面臨正在進行的有可能影響該企業正常經營活動的訴訟或者仲裁的;
(五)單位主要財產因債務糾紛已被或正面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或強制執行措施的;
第四章 資金的使用和管理
第十七條根據下達的項目計劃,省財政廳按規定辦理節能專項資金撥付手續。集中支付的項目,省屬單位項目由省財政實行集中支付,市縣單位項目通過財政部門逐級下撥,并由同級財政部門實行集中支付。未納入國庫集中支付的項目,省屬單位項目由省財政直接撥付到項目單位,市縣單位項目專項資金由省財政通過財政部門逐級下撥。
第十八條 節能技術改造獎勵項目竣工驗收后,省財政廳會同省發改委委托節能量審核機構對項目實際節能量進行審核,由節能量審核機構出具審核報告并承擔責任。省財政廳根據節能量審核報告與市(縣)財政部門進行清算,由市(縣)財政部門負責下達或扣回獎勵資金。
第十九條 項目實施單位必須加強財務管理,做好專項資金的賬務記錄、會計核算和財務管理工作,確保節能資金用于節能項目建設或節能基礎性工作。
第五章 監督和管理
第二十條對節能量審核報告嚴重失實的審核機構,取消其審核資格,并依法追究有關機構和人員的責任。
第二十一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擠占和挪用節能專項資金。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編造項目套取節能專項資金,以及截留、擠占和挪用的,由財政部門全額收繳,取消其申報資格,并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的有關規定依法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二條 各級發改部門和財政部門工作人員在專項資金申報審批中玩忽職守的,按照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由省財政廳會同省發改委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2009年1月22日起施行。